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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开展内外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2013-7-4 19:35:39      点击: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工作有关备案事项的通知
(海关总署.  2005年4月1日起实行)
一、参与试点的企业范围  
(一)取得集装箱外贸内支线运输经营资格和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资质
的中国航运企业,可以分别向交通部提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和中国籍国
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二)取得港口经营资格,其港区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的港口企业,可以向交通部提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
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试点的备案申请。  
二、申请备案企业应提交的有关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   
(一)申请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的航运企业,应当向交通部提交下
列备案材料:  
1.《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申请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3.主管地海关同意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的书面意见;  
4.拟开展试点业务船舶的《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证明书》复印件;  
5.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制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  
(二)申请开展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航运企业,应当
向交通部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申请表》;  
2.《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  
3.主管地海关同意开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书面意见;  
4.拟开展试点业务船舶的《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和《国籍证书》复印件。  
5.为开展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制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  
 (三)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
点业务的港口企业,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1.《港口企业从事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申请表》  
2.《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主管地海关同意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的书面意见:  
4.为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业务试点业务制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操作规则。  
5.交通部自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依据备案申请分
别出具《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证明书》、《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
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证明书》以及《港口企业务备案证明书》  
6.《港口企业从事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试点业务备案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