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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办理程序

2013-7-4 20:11:19      点击: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二、行政许可的内容
(一)设立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
1、经营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的筹建、开业、变更经营范围的许可。
(二)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登记
四、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设立长江水系省际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2、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2)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3)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3、经营运输的船舶应按规定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和《船舶营运证》;
4、经营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拥有与经营区域范围、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
5、经营船舶运输,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六、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开业提供)复印件;
7、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或其它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
8、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企业筹建应提交第1项至第3项、第6项、第7项、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应提交第1项、第4项至第9项规定的申报材料及筹建批准文件。
(二)开辟或变更长江水系省际水路客运航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5、国家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提供“符合证明”证书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
6、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7、航线计划与运营保障安排说明;
8、客票样式或样本。
八、申请书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
长航局受理机构:长航局运输管理处
地址:武汉市沿江大道134号长航大楼
电话:027-82767468
电子邮箱:chysc@cjhy.gov.cn
十一、行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书形式审查及形式审查结果告知;
2、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查;
3、行政许可审查决定及审查结果告知;
4、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予以公示并颁发经营许可证件或登记证书;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二、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时限
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
行政许可机关自收到材料起2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